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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白强榜、刘富民与周永斌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强榜,刘富民,周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白强榜,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富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永斌,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强榜、刘富民与被执行人周永斌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强榜、刘富民与被执行人周永斌于2017年3月21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现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白强榜、刘富民向本院退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凤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2民初460号案件的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周永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李培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翠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