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行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建秀、郑洪雨等与梁山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秀,郑洪雨,郑章合,郑寿存,司则谛,梁山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29行初31号原告郑建秀,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郑洪雨,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郑章合,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郑寿存,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司则谛,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袁美芝,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飞,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梁山县水泊南路220号。负责人王成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心田,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进峰,男,汉族,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秀、郑洪雨、郑章合、郑寿存、司则谛诉被告梁山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郑建秀、郑洪雨、郑章合、郑寿存、司则谛以被告已按照原告申请的内容及形式对原告作出书面答复,本案的起诉无实际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秀、郑洪雨、郑章合、郑寿存、司则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秀、郑洪雨、郑章合、郑寿存、司则谛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建审 判 员 贾顺启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