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0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晓华与姜浩然、何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华,姜浩然,何湘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438号原告:王晓华,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姜浩然,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何湘萍,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卫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