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晓华与姜浩然、何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华,姜浩然,何湘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438号原告:王晓华,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姜浩然,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何湘萍,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卫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