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督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市供热管处与被告闫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支付令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昌市供热管理处,闫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0302民督144号申请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天津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43826042-1。法定代表人:常明善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田丰工作单位:金昌市供热管理处委托代理人:赵旭昌工作单位:金昌市供热管理处被申请人:闫某,住金昌市金川区。申请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称,被申请人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一直享受我处供暖服务,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应向我处交纳暖气费5520元,经我处收费人员多次催收,被申请人一拖再拖,其中:2014年11月-2017年3月,供暖面积92㎡,应付暖气费5520元,滞纳金3477元。现要求被申请人闫某向申请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交纳暖气费5520元,滞纳金3477元,共计899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闫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暖气费5520元,滞纳金3477元,共计8997元。申请费16.7元,由被申请人闫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