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韩朝锋、于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朝锋,于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54号申请人韩朝锋,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于梁,男,汉族,1995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申请人韩朝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梁驾驶的豫L×××××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韩朝锋提供1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于梁所有的豫L×××××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