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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振明与张传喜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明,张传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明,男,196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新阳大道。被执行人:张传喜,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张寨镇新集行政村张一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2017)皖1202民初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传喜名下所有的位于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新安大道999号阜阳国际汽配城30#商办楼120室(证号:2014042628、2014042629)���30#商办楼121室(证号:2014042626、2014042627)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张传喜名下所有的位于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新安大道999号阜阳国际汽配城30#商办楼120室(证号:2014042628、2014042629)及30#商办楼121室(证号:2014042626、2014042627)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