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凤阳县梨园环球水泥预制厂与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梨园环球水泥预制厂,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176号原告:凤阳县梨园环球水泥预制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小溪河镇梨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26MA2N52XQ7W。经营者:衡友明,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长青,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59214333Q。法定代表人:朱传宝,该公司经理。原告凤阳县梨园环球水泥预制厂与被告滁州市锦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凤阳县梨园环球水泥预制厂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凤阳县梨园环球水泥预制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梨园环球水泥预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凤阳县梨园环球水泥预制厂负担。审 判 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