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兰涛与王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涛,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273号之一原告:刘兰涛,男,生于1964年9月8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被告:王伟,男,生于1989年12月8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兰涛与被执行人王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伟在中国工商银行丹江口市支行汉江分理处的存款99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吉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洪波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