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360000元、案件受理费6700元、鉴定费1200元、负担执行费5419元,共计373319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多次电话通知拒不到庭,也据不提供被执行人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找到被执行人陕西久盛鑫劳务有限公司办公地点,并穷尽财产查控手段后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剩余案件款373319元未偿还,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