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娅萌、郑胜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娅萌,郑胜启,支成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7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娅萌,女,199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系盘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2409132205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胜启,男,1988年11月19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成弟,女,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曲靖市南片区文笔路南侧锦湘南部P-33号,组织机构代码:74528652-5。负责人:黄林,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谢娅萌因与被上诉人郑胜启、支成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娅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谢娅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娅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27元,减半收取1763.5元,由上诉人谢娅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光敏审判员 王大权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