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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志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志高,曾红梅,徐定松,李瑞莲,张志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954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东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5281-3。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徐志高,男,1977年7月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曾红梅,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徐定松,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李瑞莲,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张志政,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作出(2017)浙0803执954号(写明裁定的主要性质)的裁定,冻结了银行存款银行帐号:62×××50金额:4.37,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志高所持有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