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朱荣彪、陆志刚与朱国华、孙瑶瑶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彪,陆志刚,朱国华,孙瑶瑶,曹金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482号原告:朱荣彪,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陆志刚,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虎,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国华,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孙瑶瑶,女,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曹金海,男,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朱荣彪、陆志刚诉被告朱国华、孙瑶瑶、曹金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朱荣彪、陆志刚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荣彪、陆志刚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荣彪、陆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3元,减半收取1576.5元,由原告朱荣彪、陆志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锦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