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敏与刘文彩、邹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敏,刘文彩,邹书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吴敏,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刘文彩,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邹书燕,女,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吴敏申请执行刘文彩、邹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偿还借款本金1455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合计399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经协议处置被执行人刘文彩、邹书燕的房屋,吴敏获得执行款54000元,双方对尚未执行部分和解确认为100000元,并就尚未执行部分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约定在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在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在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吴敏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景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