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恩艳与常州新鸿瑞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新鸿瑞置业有限公司,李恩艳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新鸿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西街红光河北。法定代表人:黄黎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剑,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恩艳,女,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常州新鸿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恩艳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恩艳在一审中认可,其与韩仁法曾从新鸿瑞公司取走部分财务资料,但一审却并未查明该部分资料及新鸿瑞公司留存资料的范围和组成,而迳行判决支持李恩艳的诉讼请求,会直接导致双方在执行阶段产生争议,进而影响裁判的执行效果。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鸿瑞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姜旭阳审判员 王 星审判员 郑 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