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方玉香与蒋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香,蒋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697号原告:方玉香,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蒋伟东,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玉香与被告蒋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玉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玉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玉香负担。审判员 林坦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艺婷?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