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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方玉香与蒋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香,蒋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697号原告:方玉香,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蒋伟东,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玉香与被告蒋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玉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玉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玉香负担。审判员  林坦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艺婷?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