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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张国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张国河,郑水娥,杨盛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国河。被执行人郑水娥。被执行人杨盛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3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河、郑水娥、杨盛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河、郑水娥、杨盛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河、郑水娥、杨盛旺银行存款人民币54703.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占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