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张国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张国河,郑水娥,杨盛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国河。被执行人郑水娥。被执行人杨盛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3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河、郑水娥、杨盛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河、郑水娥、杨盛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国河、郑水娥、杨盛旺银行存款人民币54703.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占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