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锦州市锦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锦州市锦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86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90年11月25日生,满族,住义县。被执行人锦州市锦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新路馨海园甲5-52号。法定代表人李锦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锦州市锦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8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李天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