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安徽环球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鼎珩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环球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鼎珩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3民初61号原告:安徽环球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裴,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鼎珩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原告安徽环球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公司)与被告湖南鼎珩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鼎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环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53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环球公司与鼎珩公司系常年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承揽合同,约定鼎珩公司向环球公司采购一定型号的回转支承、回转驱动等货物,货到月底结清货款。2016年3月15日,经双方对账,鼎珩公司尚欠环球公司货款15300元。环球公司催款无果,以致成讼。鼎珩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环球公司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环球公司与鼎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双方对账,鼎珩公司尚欠环球公司货款15300元,事实清楚,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环球公司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湖南鼎珩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环球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53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鼎珩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浩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人民陪审员 王玲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