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民初6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宁宁与赵亚普、赵艺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宁宁,赵亚普,赵艺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654号之二原告:宋宁宁,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康,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亚普,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赵艺津,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维。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宋宁宁诉被告赵亚普、赵艺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宋宁宁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7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宋宁宁负担。审判员 周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