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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6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宁宁与赵亚普、赵艺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宁宁,赵亚普,赵艺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654号之二原告:宋宁宁,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康,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亚普,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赵艺津,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维。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宋宁宁诉被告赵亚普、赵艺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宋宁宁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7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宋宁宁负担。审判员  周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