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艳霞与长治市潞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霞,长治市潞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11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艳霞,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晋城市。被执行人长治市潞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郊区马厂镇故驿村西,法定代表人:胡建财。本院在执行张艳霞与长治市潞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治市潞泰建材有限公司停产歇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对长治市潞泰建材有限公司尚未缴纳的案件款69664.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长治市潞泰建材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再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郊民初字第096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晋萍人民陪审员 李树保人民陪审员 秦福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卫跃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