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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2624130K、丰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2624130K,丰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2624130K。被执行人丰美平,女,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6)鄂1121团风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字第008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舒春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