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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宏华、赵连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宏华,赵连义,廉玉芳,张伟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杜宏华,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满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赵连义,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县。被执行人廉玉芳,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县。被执行人张伟舟,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杜宏华与被执行人赵连义、廉玉芳、张伟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冀07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02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小军审 判 员  张万明代理审判员  张斐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