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帅与杨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帅,杨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352号原告:郭帅,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藏族,务工人员,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告:杨挺,男,1977年9月2日出生,哈尼族,务工人员,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原告郭帅与被告杨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0日立案。现原告郭帅认为其与被告杨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本案无需继续进行诉讼。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帅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9.00元,减半收取629.50元,由原告郭帅负担。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杨淳淋审判员 段经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