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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帅与杨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帅,杨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352号原告:郭帅,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藏族,务工人员,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告:杨挺,男,1977年9月2日出生,哈尼族,务工人员,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原告郭帅与被告杨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20日立案。现原告郭帅认为其与被告杨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本案无需继续进行诉讼。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帅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9.00元,减半收取629.50元,由原告郭帅负担。审判长 蔡 勇审判员 杨淳淋审判员 段经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