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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 盗 窃罪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刑终78号原公诉机关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94年2月22日出生,甘肃省西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西和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甘1225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准许原审被告人张某撤回上诉。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5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张芳兰审判员 宁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