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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7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东栋与被执行人孙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东栋,孙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770-2号申请执行人:周东栋,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明东,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东栋与被执行人孙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鲁0683执770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明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6)鲁0683执770号之一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孙明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惠军审判员  宋尚东审判员  王家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洪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