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庆杰与杨晓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杰,杨晓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279号原告(反诉被告):高庆杰,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丁豪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翠(系原告妻子),女,山东润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济南市。被告(反诉原告):杨晓凤,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春华,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高庆杰与被告(反诉原告)杨晓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高庆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杨晓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反诉,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被告(反诉原告)杨晓凤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高庆杰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高庆杰撤回起诉。二、按反诉原告杨晓凤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高庆杰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人民陪审员 关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