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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桂阳与王清火、刘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阳,王清火,刘珠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492号原告:陈桂阳,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清火,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刘珠连,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桂阳与被告王清火、刘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桂阳撤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陈桂阳负担。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梅治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