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莺、杨鹏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莺,杨鹏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704号申请执行人熊莺,女,生于1981年12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杨鹏高,男,生于1972年9月17日,汉族。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川1421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鹏高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受理费525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