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更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日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更548号罪犯刘日升,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刘日升因寻衅滋事于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日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5669.69元,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26日止。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7年3月30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监狱指派高燕,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寿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日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2年4个月26天。已兑现表扬奖励五次,2015、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六个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刘日升减刑六个月,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刘日升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刘日升于2015年11月3日缴纳案款一万元、2015年12月16日缴纳案款1784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刘日升的认罪悔过书,重要罪犯、涉黑类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山东省烟台监狱出具的个人消费账单表、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青岛市人民法院出具的青岛市人民法院案件款专用收据、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日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日升准予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1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人民陪审员 姜 喜人民陪审员 高日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