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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双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九江齐鑫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双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九江齐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催19号申请人:山东双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跃伟,男,1985年6月9日生,汉族,山东双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诸城市。申报人:九江齐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滨江东路琴海大道008号城东工业基地一号园。法定代表人:朱永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九江齐鑫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人山东双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因丢失号码为3130005229272897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九江齐鑫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双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衍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