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诸城市东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德祥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东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潍坊恒德祥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736号原告:诸城市东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潍徐街26号。法定代表人:孙家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梁,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恒德祥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枳沟镇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东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潍坊恒德祥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城市东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17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铭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