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华,男,理事长。被执行人朱丽芳,女,42岁。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黑0521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