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刑更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邢志强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志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刑更139号罪犯邢志强,男,汉族,1964年4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绥中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24319.5元。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黑刑一复字第7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6月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提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邢志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邢志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2015-2016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死缓罪犯减刑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书》、《入监犯人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邢志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邢志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么利伟审判员 孙德敏审判员 郭延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