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XX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北京XX合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北京XX合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刘XX与北京XX合盛科技有限公司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2731号裁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XX合盛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XX亦未向我院提供北京XX合盛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273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寒军审判员 庄庆龙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