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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首油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福鑫鞋用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首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E-156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8209155-4。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福鑫鞋用材料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前景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168968-5。法定代表人:方兰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首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福鑫鞋用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福鑫鞋用材料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福鑫鞋用材料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福鑫鞋用材料厂开户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84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仙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