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易兴全申请执行董化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兴全,董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易兴全,男,1966年7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301966********,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大足县三驱镇白坭村*组。申请执行人董化雄,男,1963年7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5335211963********,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文华村委会打雀山村***号。易兴全申请执行董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化雄除本院依法将其的房地产进行了拍卖,申请人易兴全得到受偿金额为33138元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把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的26862元借款本金及所借款项利息未能受偿,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10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法执字第1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审判长 施应群审判员 李小军审判员 李成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