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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雷雷、蒋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雷雷,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957号申请执行人刘雷雷,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蒋勇,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65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转让费15000元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勇在银行中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至东阳市人民法院指定帐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蒋勇(缴款账号:95×××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吴丽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