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88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博。被执行人马小华。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661.76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马小华申请成都润宏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的再审申请,2017年6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1民申12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若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