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乔某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乔某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466号原告:李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乔某伟,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乔某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乔某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乔国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