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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7101行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兰州九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皋兰县房地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九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皋兰县房地产管理局,甘肃西部欣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237号原告兰州九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法定代表人赵和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斌,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峰,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皋兰县房地产管理局,地址:皋兰县北辰路350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列文,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甘肃西部欣星物流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289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文频,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军淇,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州九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皋兰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甘肃西部欣星物流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本院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第三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兰房权证(皋兰县)字第XX**号房屋所有权证。经查,该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机构为皋兰县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本院告知原告本案适格被告应为皋兰县人民政府,并制作了告知笔录,原告同意变更本案被告为皋兰县人民政府。经审查,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一)项、第二十二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全省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分工方案(试行)》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汤玉生代理审判员  刘 坤代理审判员  岳亚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