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异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科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科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杨光清,郭黔龙,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678号案外人:张璇,女,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西楼三楼306、307号。被执行人:成都新科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新区高朋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姚巍,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光清,男,汉族,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郭黔龙,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通惠门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黔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成都高新锦泓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新科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杨光清、郭黔龙、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张璇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张璇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璇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杨 桓审判员 谭默娜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