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大水。法定代表人石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鹏,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C座31层。法定代表人林德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雅仕维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京0105民初16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贵州金沙回沙酒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崔永明审判员 马志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仲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