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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翟鑫雅、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鑫雅,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苏秀平,吴广占,河北驰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商洪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68号申请人:翟鑫雅,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申请人: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法定代表人:苏秀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苏秀平,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被申请人:吴广占,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被申请人:河北驰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商洪水,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冀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翟鑫雅与被申请人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苏秀平、吴广占、河北驰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商洪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苏秀平、吴广占、河北驰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商洪水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并已提供保险金额为450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翟鑫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易德利橡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苏秀平、吴广占、河北驰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商洪水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翟鑫雅负担。冻结期间为一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