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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赖小春与彭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春,彭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书记员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127号原告赖小春,男,1967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宁都县。委托代理人华晖,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小明,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于都县。原告赖小春与被告彭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原告赖小春发生买卖关系及向原告赖小春出具欠条的彭小明又名叶小明,其身份证号码。原告诉讼的被告彭小明身份信息与实际欠款人彭小明不一致,并非同一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符,对于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小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47元退回原告赖小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易忠东人民陪审员易友德人民陪审员王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刘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