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北海国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江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国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江东,刘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国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迎宾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花钰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萍,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江东,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北海市合浦县,被执行人:刘丽萍,女,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北海国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江东、刘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刘丽萍名下财产即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铜鼓岭三巷54号被我院另案查封,暂时不宜执行。此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北海国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源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