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49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胡斌申请执行黄平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斌,黄平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493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胡斌,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生。被执行人黄平闯,男,1980年11月27日生。本院受理的胡斌申请执行黄平闯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豫1224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但黄平闯未按照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3月17日权利人胡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卢氏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1224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郭新波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若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