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才敬与邓岗刘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才敬,邓岗,刘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362号申请执行人:蒋才敬,曾用名蒋才静,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邓岗,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执行人:刘利,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蒋才敬与被执行人刘利、邓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潼法民初字第048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报财产。在指定期限,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查明被二执行人在户籍地无财产可供执行,邓岗在监狱服刑,刘利重病住院,故我院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查封了邓岗所有的散货船、邓岗、郑丽、陈麒麟共有的采沙船。因本案与重庆市潼南县福安成品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岗、刘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相同,查控财产也相同,故本院决定本案与重庆市潼南县福安成品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岗、刘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案处置财产。本案立案执行现已超过三个月,本院亦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并案处置财产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对本院的执行无异议,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成功处置了被执行人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案款。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2执3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0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90000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道川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