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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与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242号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明西办事处西徐村何墩组(307省道向西1.2公里处)。组织机构代码67890623-6。负责人:许刚,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多龙,该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潘村湖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78650826XR。负责人:尤多繁,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317J。法定代表人:林贤传,该公司经理。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安徽省农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凤阳县文阳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