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辖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丙臣、朱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丙臣,朱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丙臣,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新军,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张丙臣因与被上诉人朱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2民初1356号民事裁定,以本案原审被告应为接收货币一方等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朱新军作为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为合同履行地,故朱新军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张丙臣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程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