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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6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伟梅、谭小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梅,谭小婷,谭学勤,谭礼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6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伟梅,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谭小婷,女,199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谭学勤,男,200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谭礼章,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李伟梅、谭小婷、谭学勤与谭礼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本院委托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义民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谭礼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礼章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谭礼章所有的位于贵港××江北中路华隆银座1幢4-302号(房产权证号:10××83)、7-302号(房产权证号:10××56)两套商品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现和解协议已开始履行中,双方愿意本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义民初字第01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骥审判员 陈菲勇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宝和 关注公众号“”